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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02民初3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济南瑞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邹倩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瑞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邹倩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02民初386号原告济南瑞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范磊,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承岭,山东尚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华利,山东尚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邹倩丽,女,1965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瑞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邹倩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济南瑞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济南瑞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瑞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济南瑞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于毅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殷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