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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04执6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安徽天诺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安徽立阳纸业有限公司、欧阳心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天诺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安徽立阳纸业有限公司,欧阳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04执663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天诺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蚌埠市姜桥物流工业园虎山东路957号,组织机构代码68363389-3。法定代表人:李彬,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立阳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怀远经济开发区迎淮路与外环路交汇处(迎宾路5号)。法定代表人:欧阳心,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欧阳心,男,住台湾地区金门县,本院在执行安徽天诺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安徽立阳纸业有限公司、欧阳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未能有效执结。在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经本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且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以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凭此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国勋代理审判员  李忠波代理审判员  刘书刚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王未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