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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823财保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2-23

案件名称

王国海与王韶孔、唐明哲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尉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尉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国海,王韶孔,唐明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尉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823财保36号申请人王国海,男,汉族,1962年4月16日出生,河南省息县人,农民,现住库尔勒市。被申请人王韶孔,男,汉族,1980年2月24日出生,河南省人,农民,现住尉犁县。被申请人唐明哲,男,汉族,1978年7月13日出生,河南省人,农民,现住尉犁县。申请人王国海诉被申请人王韶孔、唐明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王国海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唐明哲名下所有的在尉犁县农村信用联社帐号为×××内的20000元,王明自愿用其名下所有的×××小型轿车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王国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唐明哲名下所有的在尉犁县农村信用联社帐号为×××内的20000元,冻结期间,未经尉犁县人民法院允许,不得给他人支付,待案件审结后再做处理。二、依法冻结担保人王明名下所有的×××小型轿车的相关权证手续,保全期间,该车辆暂由担保人进行保管、使用。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寇金全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玉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