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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02民初10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宋明友与安阳威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明友,安阳威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2民初1046号原告:宋明友,男,195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被告:安阳威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文昌大道与彰德路交叉口东150米路北。负责人:何军,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宋明友与被告安阳威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宋明友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明友申请撤回对被告安阳威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明友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宋明友负担。审判员  张艳芳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牛汝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