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02民初10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宋明友与安阳威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明友,安阳威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2民初1046号原告:宋明友,男,195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被告:安阳威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文昌大道与彰德路交叉口东150米路北。负责人:何军,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宋明友与被告安阳威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宋明友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明友申请撤回对被告安阳威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明友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宋明友负担。审判员 张艳芳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牛汝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