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6民初40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深圳市佳业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杨桂铭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佳业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杨桂铭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6民初4006号原告深圳市佳业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西乡大道和前进二路交汇处81区2栋5层504-7D,组织机构代码08772800-1。法定代表人龙海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温健光,广东盟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钟丽容,广东盟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杨桂铭,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原告深圳市佳业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桂铭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原告深圳市佳业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佳业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22元,由原告深圳市佳业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 哲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惠娟(兼)书记员 莫 莹 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