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3民初18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张凯诉刘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凯,刘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3民初1810号原告:张凯,男,1998年1月31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被告:刘帅,男,1997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凯与被告刘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凯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张丽娟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周 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