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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3民初18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张凯诉刘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凯,刘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3民初1810号原告:张凯,男,1998年1月31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被告:刘帅,男,1997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凯与被告刘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凯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张丽娟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周 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