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702执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王爱国与李银贵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爱国,李银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702执164号申请执行人王爱国,男,1979年6月19日生,汉族,晋中市榆次区居民。被执行人李银贵,男,1966年1月8日,汉族,住晋中市榆次区。本院作出的(2015)榆民一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押、变价被执行人相应存款,债券、股票、基金等;扣留、提取其相应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执行员 于保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瑞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