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02执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朱宏武与周双龙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宏武,周双龙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02执146号申请执行人:朱宏武,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周双龙,男,汉族,住安徽省。申请执行人朱宏武与被执行人周双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日作出的(2016)皖1802民初110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周双龙未履行本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工资55000元、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2096元,并承担执行费756元。诉讼中,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周双龙所有的位于江苏省无锡市某房产。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并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房产的查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周双龙所有的位于江苏省无锡市某房产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廷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程 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