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5执16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张在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张在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5执1602号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负责人徐良。被执行人张在兴。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张在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5民初7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因张在兴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在兴银行存款227577.15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许云健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许 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