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21民初7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13
案件名称
镇赉县天峰农机经销有限公司与贾连国、封东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镇赉县天峰农机经销有限公司,贾连军,封东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21民初757号原告:镇赉县天峰农机经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包国军,系该公司经理被告:贾连军,现住镇赉县。被告:封东来,现住镇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镇赉县天峰农机经销有限公司诉被告贾连军、封东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镇赉县天峰农机经销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镇赉县天峰农机经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洋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林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