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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21民初7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13

案件名称

镇赉县天峰农机经销有限公司与贾连国、封东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镇赉县天峰农机经销有限公司,贾连军,封东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21民初757号原告:镇赉县天峰农机经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包国军,系该公司经理被告:贾连军,现住镇赉县。被告:封东来,现住镇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镇赉县天峰农机经销有限公司诉被告贾连军、封东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镇赉县天峰农机经销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镇赉县天峰农机经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洋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林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