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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82民初6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李某1与李某2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1,李某2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482民初605号原告:李某1。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燕敏,江苏金天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2。原告李某1诉被告李某2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3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本案涉及到个人隐私,本案判决书不在互联网公布。审判员  储亚君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顾月琴附本案判决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