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02刑初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张彦峰故意毁坏财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彦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702刑初61号公诉机关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彦峰,男,1983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曾因殴打他人,于2014年6月4日被松原市公安局松江分局行政拘留5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6年7月22日被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二分局取保候审;经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6年7月25日由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二分局执行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1月24日继续取保候审。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宁检公诉刑诉(2017)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彦峰犯故意毁财罪,于2017年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邢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彦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5月22日22时许,被告人张彦峰伙同宋某(实际姓名不清)因拉土一事对李某1产生不满,遂驾驶白色捷达车窜至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吉拉吐派出所门前,持铁棒将李某1驾驶的号马自达汽车前后风挡、左右车门等29项物品砸坏。被损毁物品价值折合人民币16332元。案发后,被告人张彦峰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赔偿被害人李某1人民币10万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彦峰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属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彦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未提出异议。经审理查明,本院认定的事实与指控的事实相一致。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的下列证据证实:一、书证1、申请书,证实“张彦峰妻子于某,于2016年7月22日递交申请书一份,内容:因张彦峰母亲小脑萎缩病重瘫痪在床,家中孩子尚小,均无人照顾,故申请对张彦峰取保候审。家属及本人同意公安机关调解解决,积极赔付所有损失及修车、住院费用”。2、前郭县医院门诊诊断书,证实“崔某(女,56岁)被诊断为脑梗、小脑萎缩。前郭县医院于2016年7月16日出具”。3、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张彦峰的户籍身份情况。4、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张彦峰曾因殴打他人,于2014年6月4日被松原市公安局松江分局行政拘留5日、罚款200元”。5、办案说明,证实“经与李某1、李某2、尹某联系,上述三人均没有辨认能力。刘某手机一直无法接通,无法取得联系。2016年9月29日。哈达山派出所”。6、办案说明,证实“经多次与被害人李某1沟通,李某1称不需要做伤情鉴定;奥迪Q3和马自达6一起送至松原市价格认证中心对被损毁情况做鉴定,但是由于奥迪Q3车主未能提供相关资料,致使松原市价格认证中心只对马自达6轿车的损毁价值做出鉴定,而未能对奥迪Q3车的损毁价值做出鉴定”。7、办案说明,证实“犯罪嫌疑人张彦峰于2016年7月22日到我局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8、办案说明,证实“经工作,奥迪Q3、马自达6轿车、白色凌志车都没有配备行车记录仪;奥迪Q3被砸现场无监控录像;追撵马自达6轿车沿途也没有监控录像;只有吉拉吐派出所门前有监控录像,并已经调取”。9、谅解协议,证实“甲方张彦峰,乙方李某1,两方于2016年11月13日达成协议,甲方赔偿乙方人民币10万元,乙方对甲方行为表示谅解”。10、办案说明,证实“经工作未能查找到宋某的真实身份信息”。11、病历,证实被害人李某1于2016年5月23日0时入松原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左上臂锐器伤、左肱二头肌部分损伤”。12、办案说明,证实“尹某、刘某对砸奥迪Q3人员均没有辨认能力,特此说明。该份说明有尹某、刘某签字按押。时间2016年12月13日”。13、办案说明,证实“2016年12月14日,公安机关在松原汇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调取奥迪Q3维修结算单”。14、松原汇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保险计算单,证实“奥迪Q3维修金1万元”。15、松原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马自达汽车损毁价值人民币16332元。16、松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意见书,证实:李某1左上臂外侧5.0cm瘢痕的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二、证人证言1、证人赵某1的证言,证实“我来公安机关报案,昨天(2016年5月22日)晚上21时许,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我和李某1、丁某开车来到哈达山小地窝棚附近举报有人偷土,之后被偷土的人给拦截住,随后发生口角,将我们去的马自达6轿车和奥迪Q3越野车砸坏,并将李某1左胳膊扎坏。李某1,男,44岁,个体,平时承包工程。丁某的情况我不了解,我就知道他在市长公开电话办公室工作。我和李某1是初中同学,我是通过李某1认识的丁某,以前打过电话,昨天晚上是第一次见面。2016年5月22日下午17时许,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李某1打电话约丁某吃饭,我们三个人在松原电大院里的平房饭店吃的饭,吃了大约一个小时左右,我和李某1都没有喝酒,丁某喝了一瓶啤酒。吃完饭后,丁某自己回家了,我和李某1就开车走了。我和李某1也没事,就在街里开车溜达,发现有拉土的车,李某1就给丁某打电话说:发现有偷土的了。电话里怎么说的我就不知道了,撂下电话后,李某1开车拉着我就去接丁某了,接到丁某后,我们开着马自达6轿车跟着偷土的车来到小地窝棚附近的偷土现场,丁某带了一部照相机。到现场后,丁某下车用照相机拍了照片,拍完照片我们就往出走,边往出走边报110。是丁某拨打的110,意思是举报有偷土的。我们车走到道口等110来,正好有偷土的车出来,我们就给拦住了(具体拦住了几台车我就不知道了)。丁某进行了拍照,并告诉偷土的车不行走,我们已经报警了。不一会儿警车就到了,我和李某1开车在道口没动,丁某下车坐警车去偷土的现场了,他们去现场发生什么我就不知道了。警车进去不一会儿过来一台白色越野车,白色越野车上下来两个人,到我们开的马自达6轿车跟前,问司机李某1:你们这车在这干啥呢?李某1说:我们拉人来举报的。下车的这两个人其中一个跟李某1说:我记住你了。转身上车就往偷土现场去了。之后,李某1给他儿子李某2打电话说:你过来接我一趟,怕挨打。过了挺长时间,具体时间记不清了,警车从偷土现场出来的时候,李某1的儿子李某2和两个朋友开奥迪Q3也到了,跟我们马自达6头对头停着。李某2从Q3上下来,上马自达6车了。警车出来的时候,后面跟出来一台白色越野车横到警车前面了,没把道堵死,能过车。丁某从警车上下来,告诉我们跟着上哈达山分局。丁某又回到警车上,警车就启动了往哈达山分局走,我们的马自达6在警车后面跟着走。走了大约三、四百米左右,李某1的儿子李某2接到电话,说奥迪Q3让人堵住了给车砸了,我们就停车等奥迪Q3。警车不知道这个情况,就继续往前走。李某1给丁某去电话说:奥迪Q3被堵住了,车也被砸了,告诉警车回去。我们车在停了大约两、三分钟,就发现有车上来(追)我们,我们就开车往前跑。上公路后,就往松原街里方向跑,白色越野车领着大约三、四台车追我们车,边追边打,其他车我也没注意,我就注意白色越野车副驾驶位置上的人拿东西往车上砸,我也没看清拿的是什么东西。两台车还把我们车夹在中间撞我们车,具体撞几下我也记不清了,我们车就在公路上来回跑,躲追我们的车,具体怎么个行走路线也记不清了,后来没办法了,我们就把车停在前郭县吉拉吐派出所门口,我、李某1、李某2下车就跑了,我边跑边听见砸车的动静。但是到底咋砸的,几个人砸的我也没看见,光顾着跑了”。2、证人丁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5月22日下午五、六点钟,我和赵某1、李某1我们三个人在松原电大院里的平房吃的饭,吃饭期间我自己喝了一瓶啤酒,大约半个小时就吃完饭了,我们就散了。我自己走着走回家了。回到家不长时间,李某1给我打电话说:又发现有偷土的了,国土监察不管,怎么办?我说:那你来接我吧,咱们去看看,不行就拨打110。不一会儿李某1就来了,李某1开着一台深颜色的马自达6拉着赵某1来接的我,我上车后就去小地窝棚村了,偷土现场在小地窝棚村附近。我跟着一台翻斗车进到偷土的地点,我就拨打110了。进到偷土地点后,用照相机、摄像机和手机都拍照和录像了。录完像后,我们就出来在道口堵住了两台拉土的大车,等警车来。很快警车就来了,我就下车坐到警车里,我坐警车进入到偷土现场,现场偷土的人员越聚越多,大约有20多人,有的情绪激动,带头的叫大斌子的进行安抚。偷土的人跟工作人员说:有手续。大约过了20多分钟,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偷土的人拿出来一些相关手续,都交给工作人员看了,并且照相了。我坐警车就返回到道口,李某1开马自达6在道口等我,我下车准备叫赵某1一起跟我到公安机关来反映情况。这时李某1的儿子开车来了并带了四、五个人,我看见后告诉李某1的儿子抓紧回去,公安机关已经介入了。这时偷土的人就开车上来了,问出警的工作人员:这两台车是你们带来的吗。(因为我在警车上没有跟出警的人员说这两台车是我带来的,出警的人员也不认识。)出警的工作人员说:不是,不认识。出警的工作人员警告他们不许打仗。之后我坐警车就往哈达山分局走。快走到道口的时候,李某1给我打电话说:挨打了,走不出去了,我在电话里听声音很嘈杂。我就跟出警的工作人员说,工作人员就调头回去,但是没有找到,我们就走了。我没看见赵某1和李某1被打。我经查阅相关法规认为他们拉土行为是违法的。我跟赵某1和李某1,我们是同学关系。我不了解大斌子,我听现场的人叫他大斌子”。3、证人李某2的证言,证实“我来公安机关报警,我朋友的车被砸了,还有我爸开的马自达也被砸了。2016年5月22日21点左右,我接到我父亲李某1的电话让我借一辆车去小地窝棚接他。挂了电话后,我就给尹某打电话让他开车跟我接我父亲李某1。当时尹某开的是奥迪Q3,车上坐着我和尹某还有刘某三个人。到了小地窝棚以后,我上了我爸爸的车,车型号是马自达6。我跟我爸爸李某1开车刚上道的时候,就接到刘某的电话告诉我Q3被砸了,我告诉刘某赶紧跑吧。之后刘某开车从苞米地里跑了。我跟我父亲还有赵某1坐在马自达里,我父亲让赵某1打电话报警,就在这时后面突然出现七八辆车冲向我们的车,一边撞我们车一边拿镐把和扎枪砸,我跟我父亲都被扎伤了。我们就往松原开,在途中有个吉拉吐派出所,当时我们停车想去公安机关求救,派出所大门锁着呢我就跳进去敲门,后来那七八辆车也停在了派出所门口,下来很多人拿镐把和扎枪扎我们。我跟我父亲还有赵某1跑到了派出所后院,他们找不到我们了,就回去砸我们的车。我隐约听见有个人喊:“大斌子,上车走吧!”。后来,他们就走了,120急救车来了,把我们三个人都拉到医院去了,事情的经过就是这样。4、证人尹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5月22日晚上,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李某2给我打个电话说让我开车去小地窝棚接他的父亲,我借了一辆奥迪Q3拉着李某2还有刘某就去了小地窝棚,因为路程我不熟悉,全程都是李某2指挥的。李某2给我加了100块钱油。到了小地窝棚以后,李某2上了他父亲的车。他父亲的车是马自达6。李某2和他的父亲先走了。我刚要回松原,就看见一辆白色的雷克萨斯570横在道中间,不让我们走,然后下来两人直接就把Q3的前风挡玻璃砸了,然后两个人就拽刘某,刘某马上把车门锁上,我们就开车跑。后面大约十多辆车追我们,我就给李某2打电话问他:“为什么有人砸我们的车?”,李某2说让我赶紧跑,回去再说。我们没有办法了就从苞米地里开,直到后面的车追不上我们了我们回松原了。Q3的车主叫王月,这是我借的车。我不知道Q3被砸的具体位置,就知道在加油站前面,我第一次去小地窝棚这个地方。我不知道是谁砸我们的车。也不知道砸车的原因。追我们的车有雷克萨斯570,还有丰田普拉多,还有挺多车,牌照号我记不清了。砸车的人个头一米八二到一米八五之间,又高又壮的”。5、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我跟李某2是朋友关系。奥迪Q3是尹某借的车,车主不知道是谁,车是尹某开的。2016年5月22日晚22点左右我和李某2在夜市溜达,李某2接了一个电话,是李某2父亲打的,电话里说让李某2去小地窝棚接他父亲。之后李某2就给尹某打电话,让尹某开车带李某2去小地窝棚接李某2的父亲。到了小地窝棚以后,李某2就下车了。然后李某2坐他父亲的马自达6先走了。我和尹某刚要开车回松原就看见旁边有个白色的雷克萨斯570横在道中间,然后从雷克萨斯570下来两个人,手里拿着镐把冲我们走过来,二话没说直接就把我坐的奥迪Q3车的风挡玻璃给砸了。我被吓怕了,都不知道为什么砸我们的车,当时我坐在主驾驶的后面,那两个人要把我拽下车,我使劲往回拽,然后把车门锁上了,我们开车就跑,上道后就看见后面还有八九个车追我们,我们无路可走了就往苞米地里开,然后到市区以后确定他们追不上我们了,我们就回家了。事情的经过就是这样。我不知道是谁砸的车,就知道从白色雷克萨斯车里下来两个人直接就把车砸了,期间没有语言冲突。那个地方听说叫小地窝棚,具体位置我记不清了,到现场能知道。因为我第一次去小地窝棚那以前都没去过。我没还手打那两个人,我已经被吓怕了,当时跑都来不及,我能从他们俩手里挣脱出来都是万幸了,否则我就会身体受伤。我不知道他们为什么砸,我都不知道怎么回事就砸我们车。奥迪Q3是用镐把和扎枪砸的。前风挡玻璃,侧面和后面都有被砸过的痕迹”。6、证人曹某的证言,证实“第一份:我知道因为砸车的事情而被公安机关传唤。我小名叫“曹大彬”。2016年5月22日晚上9点左右我跟郭某在松原开车溜达,郭某开的白色萨斯570,这个时候郭某接了一个电话,是铲车司机打过来的,电话里说铲车司机饿了让我们给他们送饭去,我们直接就去了小地窝棚的沙场。在雷氏正骨拐弯的时候看见一辆蓝色的马自达6在道中间拦着一辆蓝色的翻斗车,我没怎么注意。到沙场给铲车司机送饭的时候看见沙场里有警察,我就问问怎么回事儿,问过以后才知道是因为拉沙子没有手续,警察不让拉沙子。后来谷某的老丈人把合法手续给警察看了警察就走了,我们也跟着回松原。在刚出沙场也就是雷氏正骨拐弯的地方,看见那辆马自达6拦在道中间,紧接着后面来了一辆奥迪Q3把我们堵住了,我们出不去了,我刚要下车问这么回事儿,就看见奥迪Q3车把车窗户摇了下去,然后坐在奥迪Q3里面的人嘀嘀咕咕的说什么。但是我恍惚的听见Q3里面的人说有丁某怕啥的。就在这个时候,沙场里出来辆车下来两个人,手里拿着什么东西直接就把Q3的前风挡玻璃砸了。两个人砸完车以后就上车了。Q3这个时候就跑了。那辆车紧跟着也跑了。这个时候马自达看见以后也走了。道路畅通以后我就往松原开,前面的马自达不让我们超车。就在超车的时候马自达把我们的雷克萨斯570的前保险杠刮了。我们想追上马自达向其理论赔偿损失,就这样我们在后面跟着,当开到吉拉吐派出所的时候马自达停车了,我看见一个人拿着什么东西我也不知道,直接就给马自达给砸了,我们看见事情不对就回松原了。事情的经过就是这样。第二份证实“公安机关向其出示案发监控视频,其表示我在视频中没有看见我自己。但是22时13分04秒出现在视频中的越野车是我乘坐的凌志570,当时我坐在副驾驶位置,开车的是郭某。我下车一看这是派出所门口,我就没往前去。视频中也没有拍到我,瞅了一会儿,我就上车走了。当时越野车上一共三个人,后面还坐一个人,我记不清是谁了。以前材料上说车上就我和郭某两个人是因为记不清了。我不认识张彦峰和宋某。我辨认不出砸车的人是谁”7、证人郭某的证言,证实“我知道因为砸车的事情被公安机关传唤。2016年5月22日晚21时左右我开着白色雷克萨斯570跟我朋友曹大斌在松原溜达,然后我接到铲车司机的电话,说铲车司机饿了,让我给铲车司机送吃的。我当时就开着白色的雷克萨斯570去了沙场给铲车司机送吃的。在刚进入沙场的途中看见有一辆蓝色的马自达6,牌照是吉JL65**拦着道,位置是在小地窝棚雷氏正骨东侧。我进入沙场后看见还有特警。因为我二大爷是管理沙场的,我就去问我二大爷是怎么回事,我二大爷说特警不让拉沙子,因为没有手续。后来我二大爷把正规的批件和手续都拿出来以后特警就走了。我把吃的送给铲车司机以后往松原走,刚从沙场往出拐弯的时候那辆蓝色的马自达6不让我们走。在我们后面还有一辆奥迪Q3拦着我,当时我看见Q3没挂牌照。我当时开着白色的雷克萨斯570向马自达按喇叭,远近光闪烁都不走,我也就在那等着。过了十分钟左右从沙场出来两个人拿着铁棒子直接就把Q3砸了,然后Q3就跑了,砸车的两个人上了一辆白色的轿车追Q3。马自达6看见Q3被砸以后就不拦道了,往松原方向行驶。我出于好奇想看看怎么回事儿,就跟在马自达6的后面,还有一辆白色的宝来汽车一直追着马自达6,一直追到吉拉吐派出所以后马自达停车了,后面的宝来也停车了,从宝来上下来两个人,就把马自达给砸了,我当时也在旁边看热闹了。看完热闹以后我就回松原了。当时雷克萨斯车里坐着我和曹大斌,只有我们两个人。我不认识砸车的人,我也不知道砸车的原因,我就是出于好奇心看热闹的。开白色宝来车的人我也不认识,没看见牌照。在吉拉吐派出所的时候我确定我开的车里没有人下去砸马自达车。当时我的车离马自达6很远,差不多四五十米吧。当时在我在七家子超车的时候,马自达6不让我超,把我车前脸的保险杠给刮了,我想追上他让他责任赔偿,可是到了吉拉吐派出所以后就看见两个人把马自达给砸了,我也没敢下去,看一会我就回松原了”。第二份,证实“公安机关向其出示案发监控视频,其表示视频中22时13分04秒出现的越野车是我驾驶的凌志570,当时我开车,曹某坐在副驾驶位置,我后面还坐了一个人,但是我记不清是谁了,当时我没有下车。以前材料上说车上就我和曹国斌两个人是我记不清了。我不认识张彦峰和宋某。我辨认不出砸车的人”8、证人齐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5月22日晚上我在小地窝棚装沙子,我是往木头方向运沙子,装完车以后刚拐弯处有一辆蓝色马自达6拦住我不让走,当时这辆马自达车离我非常近,因为我的车是重车,停了以后车不稳,我就下车跟马自达6的司机说:“你堵我干什么?”坐在马自达6副驾驶的人就说道:“我是政府的,我叫丁某,你们是偷土的,我已经报警了。”我说道:“麻烦你往前停一停,我的车怕翻,往前走一走。”然后丁某说道:“车翻了有保险你怕啥?你就是一个司机。你快跑吧,一会儿警察来了先抓你!”我说道:“你往前动一动,停一个平点的地方我也跑不了。”之后,他把车停在了雷氏正骨门口,我也把我的翻斗车停在了雷氏正骨门口。过几分钟之后,来了一辆警车停在马自达6的旁边,说了几句话就开进沙场里。又过了十分钟左右来了一辆白色的越野车停在了马自达6的旁边,从这辆白色越野车里下来了一个人与坐在马自达6的人说了几句话,之后上车就去了沙场。又过了二十多分钟左右,警车从沙场出来了,紧跟着那辆凌志越野车也出来了,这时马自达6就把凌志给拦住了,后面又跟上一辆越野车就把凌志车给夹在了中间,这时马自达6里坐着的人和凌志越野车上坐着的人还有后面那辆越野车上的人全都下来了,他们发生了口角,我看情况对,好像是要打仗,我开车就走了。事情的经过就是这样。我不认识马自达车里坐着的人,他们就说是政府的。我下车后没有跟马自达车里的人发生口角,也没有动手,我停在雷氏正骨门口之后就躺下睡觉了。我不认识开白色凌志的人,也不认识后来那辆越野车上的人。在马自达里坐了三个人,跟我说话的是坐在副驾驶的。发生口角的时候马自达下来几个人记不清了。从白色凌志里下来两个人。从那辆后来的越野车上下来大概五六个人吧。他们发生口角的内容我没听见,当时很多人,人多听不清。我没看见砸车,我看见他们一帮人吵架我就开车走了。当时马自达堵我的时候还给我照了相,我也给这辆车照相了”。三、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李某1的陈述,证实“我因被人用扎枪扎伤而住院,我现在清醒,我不知道谁扎的我,但其中有一个带头的叫曹大斌。2016年5月22日晚7点半左右我到丁某家中接他一起去小地窝棚,因为之前我们举报小地窝棚有人偷土,我们要到那取证,核实打算进一步举报。我们大约晚上8点左右进入小地窝棚沙场,拍了几张照片。我拍完照后我们就要回松原。出来的时候在小地窝棚雷氏正骨门前我看见有一辆大翻斗车往出拉土,丁某马上报警。然后丁某下车跟大翻斗车司机说:‘我报警了,你们现在是偷土,你要是走,警察也得找你,你要是不走,警察也得处理你’。翻斗车司机听了以后就停在那了。我把车开到雷氏正骨的空场里,我们就在那等警察来。大约过了二十分钟左右,警察到了现场把丁某拉到沙场里,进里面发生什么事情我就不知道了。大约过了十多分钟以后,来了一辆白色雷克萨斯570,坐在这辆雷克萨斯里的司机下车跟我说:‘你们来干什么?’。我说:‘我拉着市政府的人,我们来这取证来了’。然后司机敲我的车窗,我把车窗摇下来以后,司机说:‘我得好好认识认识你,将来我得找你’。我说:‘你来找吧’。后来雷克萨斯副驾驶就把雷克萨斯的司机叫走了,他们直接进入沙场了。大约三十分钟以后,雷克萨斯跟一辆警车一起出了沙场。在这期间,我儿子李某2跟他的小朋友开奥迪Q3就到了雷氏正骨那停下了,我儿子从Q3车下来后上了我的车上,丁某这时候从警车下来叫我们跟着警车走,我们跟着警车出去了。但是Q3被雷克萨斯堵在了雷氏正骨那,不让Q3走,坐在Q3车的刘某给我儿子打电话说Q3车被砸了。我在公路旁边停下给丁某打电话让警车回来,李某2朋友的车被砸了。大约等了十分钟,奥迪Q3从苞米地里跑出来之后就上道回松原了。紧跟着后面的雷克萨斯看见了我的车后,坐在雷克萨斯里的副驾驶拿着镐把把我的车前风挡玻璃砸了。我当时非常害怕,开车就回松原,这期间大约四五辆车在后面追我。在追我的同时,后面追我车的人还向我的车扔出很多扎枪、镐把。过了七家子小桥以后,雷克萨斯就开到我的前面去了,坐在雷克萨斯的副驾驶打开玻璃拿着扎枪就往我前风挡扔,我马上调头,雷克萨斯从隔离带堵我。又过了一个道口要调头,一辆捷达从右侧直接给我顶了,紧接着雷克萨斯从我左侧顶我,两辆车把我夹在了中间,捷达里的人拿着扎枪直接冲向我,大喊要扎死我。我挂一档后硬生生的从两车中间挤了出去,我直奔吉拉吐派出所求救。到达吉拉吐派出所以后,我的车停在了吉拉吐派出所门前的正门口,雷克萨斯还有很多车停在了道边。坐在我车里的李某2和赵某1先下车求救,我从我车里的副驾驶的窗口跳下来。就在这时,雷克萨斯的副驾驶手里拿着扎枪冲我,一边冲一边喊要扎死我。我儿子拽派出所的门没拽开,然后我就跟我儿子说‘快跑’,后面追我的车里下来大约六七个人追着我们。我跟我儿子就跑到了乡政府院里,听见了派出所门口砸车的声音,我就问李某2‘赵某1呢’。李某2说‘没跟上’。我说‘赶紧回去找你赵叔’。然后我拿了一块砖头回去找赵某1,发现砸车的人都走了,然后派出所的人就出来了。派出所的工作人员打了120后把我送到了医院,事情的经过就是这样。四、被告人供述被告人张彦峰的供述,证实“我叫张彦峰,小名叫锁子。我来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016年5月22日晚上在小地窝棚道口雷氏正骨东200米位置将一台奥迪Q3越野车砸坏,之后又在吉拉吐派出所门口(一开始的时候我不知道是派出所门口,我以为是民房,事后才知道是吉拉吐派出所),将马自达6轿车砸坏,并将马自达6轿车司机胳膊划伤。2016年5月22日晚上8点钟左右,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我当时正在砂场开票子,我接到翻斗车司机电话说:道让人堵了,车进不来了。我跟翻斗车司机说:你等一会儿,我出去解决。当时我正忙着开票子,宋某也接到翻斗车电话了,宋某就先开车出去看看什么情况,宋某开车出去大约十分钟左右吧,我开砂场小伟的白色捷达车也出去了,顺手将门口用于掩门的铁棒子拿到车上了,我到翻斗车被堵的地方的时候,我看见大约十多台翻斗车被堵了,当时白色凌志越野车停在离Q3大约200米远的位置,我看见宋某正跟奥迪Q3司机说话,我马上就要到跟前了,我看见宋某拿个棒子给奥迪Q3前风挡玻璃砸了,这时我也到了,我就拿铁棒子下车也砸了奥迪Q3几下后备箱位置,奥迪Q3就从大地里跑了,宋某上了他的捷达车,我上了我开的捷达车,一起追奥迪Q3,追了大约一里地吧,一看也追不上了,就不追了,正好这时候看见马自达6轿车在道边停着,宋某就跟过去了,马自达6就开车往松原方向跑,我就开车跟着宋某车也追马自达6,一直追到七家子加气站附近的时候,我看见宋某开车要从马自达6右侧超车,马自达6不让宋某超车,就撞了宋某开的车一下,差一点给宋某开的捷达车撞沟里,我停下车,宋某上了我的车,我开车继续追马自达6,一直追到一处平房(当时不知道是吉拉吐派出所),马自达6车停下了,马自达车上的人下车就跑了,我把车停在公路边上,我拿铁棒子就下去了,正好马自达6轿车司机也刚下车,我就用铁棒子抡了一下司机,我也不知道打哪里了,司机就跑了,我追了几步就不追了,返回来把马自达6轿车砸了,当时宋某也砸了,我俩砸完马自达6轿车,我俩上车走了。我开车将宋某放到他车被撞的地方,我就回砂场了。砸奥迪Q3的时候,我是看见宋某砸了,我就跟着砸了。追奥迪Q3我是想问问他为什么堵车。我砸奥迪Q3的后备箱门子和后保险杠位置,具体砸哪里记不清,但是我当时砸的是奥迪Q3的后面,宋某砸的是前面。宋某砸了前风挡玻璃和前面,具体前面砸啥了我也不知道。我砸车的铁棒子大约一米多长钢管,有一端削的尖。宋某砸车用的什么我不清楚,但是指定拿东西了。我不知道宋某为什么追马自达6。我追马自达6是想问问他们到底是干什么的,他们说是执法人员,我想看看是哪里的执法人员我和宋某砸奥迪Q3的时候,白色凌志越野车就停着,也没动,也没有下人。我看凌志里好像是一个人,谁开车我也没看清。我用砸奥迪Q3的钢管打了马自达6司机的胳膊,因为马自达6轿车给宋某的车撞了,我当时挺生气的。我砸了马自达6轿车的前风挡玻璃,司机位置车门子,仪表盘等,具体说不清了。宋某拿什么砸的我记不清了,砸了什么位置我也不清楚。砸马自达6轿车的时候,现场有我和宋某,还有几个人我不认识。就我和宋某动手砸车了。那几个人我不知道他们怎么到的现场。没有人指使我砸车,我本身是砂场管车辆的,他们来堵我们车,我也挺生气的,所以就给砸了。没有人指使我打马自达6轿车司机,当时我一冲动就给司机打了。我愿意赔偿马自达6轿车、奥迪Q3越野车的修车费用和司机的住院费用”。我大概前年的时候,因为打架斗殴被拘留过,被拘留5天。我们已经赔偿了,两辆车的损失都赔偿了,我不知道赔偿多少钱,是我老板谷某去协商的,具体情况我不知道”。六、吉拉吐派出所门前监控录像光盘一张证实“2016年5月22日晚22点12分33秒,本案李某1被砸马自达6轿车首先出现在吉拉吐派出所门前监控镜头内并停驻在派出所门前,车内人员迅速下车,因未能进入吉拉吐派出所而四散跑远。20秒钟过后一男子身穿浅色半袖、深色裤子(经张彦峰辨认该人为嫌疑人宋某),从轿车后方跑步出现并手持铁棒砸向轿车尾部,与此同时,由郭某驾驶的白色凌志570越野车从轿车前方,相对着轿车驶入视频内,其行驶至轿车尾部后二、三米处停驻并从越野车副驾驶位置、左后侧车门位置均有人下车(因右后侧车门未在镜头中,是否有人下车不清),而后该白色凌志570越野车驶离镜头以外。至此,现场至少有6人(其中至少2人手持铁棒)寻找并追撵马自达6轿车上人员,未能找到。现场还有一名手持铁棒的男子上身穿黑色半袖、下身穿迷彩裤子,身材较魁梧(经张彦峰辨认是自己),其在第一个手持铁棒的男子(宋某)出现之后、在白色越野车停驻之前从轿车前方出现,但从哪辆车上下来的不清,是否有砸车行为不清。因摄像头只能拍摄到轿车尾部,且天色漆黑,没有灯光照射,故该轿车被砸经过未能呈现,只能隐约看清有人对轿车进行打砸”。上述证据,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彦峰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彦峰具有劣迹,量刑时酌情从重处罚。鉴于其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属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害人在案发后得到赔偿并对被告人张彦峰进行谅解,量刑时均酌情从轻处罚,且属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结合松原市宁江区司法局社区考察可以适用缓刑的意见,决定对被告人张某某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张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彦峰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 判 长 王庆德人民陪审员 付桂芳人民陪审员 闫淑红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肖 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