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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23民初5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张伏雨与徐明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伏雨,徐明文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23民初5334号原告:张伏雨,男,1958年7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阜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飞虎,阜宁县新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明文,男,1980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阜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志虹,江苏广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伏雨与被告徐明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张伏雨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伏雨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伏雨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张伏雨负担。审 判 长  季加石人民陪审员  朱云华人民陪审员  陈 玲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唐 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