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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21财保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秦海宁与秦统义、孙汉冰民事诉讼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秦海宁,秦统义,孙汉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1财保132号申请人秦海宁,男,1989年10月23日生,汉族,员工,住丰县。被申请人秦统义,男,1985年6月8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丰县。被申请人孙汉冰,女,1987年1月22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址同上。申请人秦海宁因被申请人秦统义向其借款25000元,逾期未还,为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防止被申请人秦统义、孙汉冰转移财产,申请人秦海宁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秦统义、孙汉冰价值30000元的财产。案外人秦宪忠以其名下的房产为申请人秦海宁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申请人秦海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案外人秦宪忠名下位于丰县胜利小区9-2-404室的房产一处,查封期限为三年。二、查封被申请人秦统义、孙汉冰价值3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群会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仇星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