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04民初14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叶绍钗与周乐文、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绍钗,周乐文,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04民初1456号原告:叶绍钗,女,1944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瓯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毅,浙江越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乐文,男,1967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锦绣路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712516697J。主要负责人:徐亦飙,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雅拉,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叶绍钗与被告周乐文、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温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896元,减半收取1448元,由原告叶绍钗负担。审 判 员 黄海健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代书记员 金莉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