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05民初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陆国明与祝水池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国明,祝水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05民初103号申请人:陆国明,男。被申请人:祝水池,男。申请人陆国明诉被申请人祝水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陆国明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祝水池的银行存款630000元或冻结、查封、扣留其他同等价值的财物,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陆国明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祝水池的银行存款630000元或冻结、查封、扣留其他同等价值的财物。案件受理费3670元,由申请人陆国明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武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徐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