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81民初6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原告郭英与被告岳胜海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英,岳胜海,营口鑫安达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市分公司,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齐国珠,刘晓玲,吕佳龙,吕佳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81民初649号原告:郭英,女,1956年1月3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长春市南关区民康路*****号。被告:岳胜海,男,1979年1月4日出生,住辽宁省鞍山市岫岩满族自治县黄花甸镇清河口村青*组**号。被告:营口鑫安达物流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市分公司。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被告:齐国珠,男,住吉林省舒兰市上营镇站前委*组。被告:刘晓玲,女,住吉林省舒兰市上营镇站前委*组。被告:吕佳龙,男,2001你3月8日出生,住长春市南关区人民大街***号*栋4门***号。被告:吕佳明,女,2001年3月8日出生,住长春市南关区人民大街***号*栋4门***号。郭英与岳胜海、营口鑫安达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市分公司、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齐国珠、刘晓玲、吕佳龙、吕佳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被告岳胜海是否涉嫌犯罪应移交公安机关侦查处理,致使该案无法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郭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54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郝建委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XX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