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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81民初6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原告郭英与被告岳胜海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英,岳胜海,营口鑫安达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市分公司,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齐国珠,刘晓玲,吕佳龙,吕佳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81民初649号原告:郭英,女,1956年1月3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长春市南关区民康路*****号。被告:岳胜海,男,1979年1月4日出生,住辽宁省鞍山市岫岩满族自治县黄花甸镇清河口村青*组**号。被告:营口鑫安达物流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市分公司。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被告:齐国珠,男,住吉林省舒兰市上营镇站前委*组。被告:刘晓玲,女,住吉林省舒兰市上营镇站前委*组。被告:吕佳龙,男,2001你3月8日出生,住长春市南关区人民大街***号*栋4门***号。被告:吕佳明,女,2001年3月8日出生,住长春市南关区人民大街***号*栋4门***号。郭英与岳胜海、营口鑫安达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市分公司、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齐国珠、刘晓玲、吕佳龙、吕佳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被告岳胜海是否涉嫌犯罪应移交公安机关侦查处理,致使该案无法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郭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54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郝建委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XX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