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2524民初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15
案件名称
原告汪某某与被告德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某,德某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兴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524民初71号原告:汪某某,男,汉族。被告:德某某某,曾用名:拉某某某,女,藏族。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汪某某与被告德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汪某某于2017年4月5日以私下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某某提出的撤诉理由成立,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6元减半收取78元,由原告汪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 旻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夏吾央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