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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2524民初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15

案件名称

原告汪某某与被告德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某,德某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兴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524民初71号原告:汪某某,男,汉族。被告:德某某某,曾用名:拉某某某,女,藏族。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汪某某与被告德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汪某某于2017年4月5日以私下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某某提出的撤诉理由成立,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6元减半收取78元,由原告汪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  旻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夏吾央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