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522民初10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王小敏与邓开杰、第三人王茂梅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敏,邓开杰,王茂梅

案由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22民初1087号原告:王小敏,女,1954年4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邓开杰,男,1961年5月22日出生,汉族。第三人:王茂梅,女,1966年6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小敏诉被告邓开杰、第三人王茂梅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王小敏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小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交纳50元,由原告王小敏负担。审判长  牟德良审判员  任卫强审判员  周德勇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田 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