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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3民初19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5

案件名称

唐建新与赵凡平、李珂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建新,赵凡平,李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3民初1909号申请人:唐建新,男,出生1971年9月12日,汉族,私营业主,住湖南省邵东县廉桥镇南星村**组宿舍。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敏,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嘉芬,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赵凡平,男,1971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洪江市深渡苗族乡场上居委会。被申请人:李珂,女,1975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书院路派出所创远社区灵官渡**号。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109号华创国际广场3号栋18、19楼。负责人:唐继国。申请人诉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赵凡平、李珂银行存款人民币14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为申请人进行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赵凡平、李珂银行存款人民币14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冻结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对其他财产的保全期限为两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唐 玉人民陪审员  陈楚利人民陪审员  周 玉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邹 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