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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3民初23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叶宝娜与李宜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宝娜,李宜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3民初2342号原告:叶宝娜,女,1988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告:李宜海,男,1990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原告叶宝娜与被告李宜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叶宝娜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叶宝娜以被告已经还清借款为由而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叶宝娜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叶宝娜负担。审 判 长  雷劲松代理审判员  苏文彬人民陪审员  李双兴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陈柳荣速 录 员  潘美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