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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08刑初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蔡庆园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庆园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208刑初23号公诉机关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蔡庆园,男,1982年2月15日出生于黑龙江省,汉族,农民,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唐山市丰润区。因涉嫌犯诈骗罪,2016年8月17日被唐山市公安局丰润区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9月23日被唐山市公安局丰润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唐山市丰润区看守所。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以丰检公诉刑诉﹝201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庆园犯诈骗罪,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付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庆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2、3月份,被告人蔡庆园为骗取钱财伪造出国务工合同,向工友赵某、李某2等人谎称自己能够办理中材建设公司出国务工手续,骗取了被害人的信任。在唐山市丰润区汽车站附近,被告人蔡庆园骗取被害人赵某、王某1、金某、于某每人现金15000元,骗取李某1现金人民币9000元。被告人蔡庆园骗取宋某、栾某、周某、刘某1、梁某1每人人民币14000元。被告人蔡庆园骗取被害人钱款总额为139000元,诈骗所得用于个人挥霍和偿还债务。公诉机关就上述事实,向法庭提交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蔡庆园的行为构成诈骗罪,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依法判处。被告人蔡庆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但对起诉书中指控的诈骗数额139000元有异议,其认可诈骗数额为93000元。经审理查明,2016年2、3月份,被告人蔡庆园为骗取钱财伪造出国务工合同,向工友赵某、李某2等人谎称自己能够办理中材建设公司出国务工手续,骗取了被害人的信任。在唐山市丰润区汽车站附近,被告人蔡庆园骗取被害人赵某、王某1、金某、于某每人现金15000元,骗取李某1现金人民币9000元。被告人蔡庆园骗取宋某、栾某、周某、刘某1、梁某1每人人民币14000元。被告人蔡庆园骗取被害人钱款总额为139000元,诈骗所得用于个人挥霍和偿还债务。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法庭,并经开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蔡庆园的供述和辩解,2016年4月7、8日我给栾某、赵某、李某1、王某1、金某、于某、宋某还有两人你办理劳务输出,但是这个事情没有操持成功,他们就让我给他们退钱,我一时半会拿不出那么多钱,他们就把我带到永济街派出所。跟出国人员说的每月10000元到12000元这些待遇、规定,是我在互联网上搜索中材建设网页,看了上边的信息,才知道这些事情。我没有跟中材建设公司管劳务输出的工作人员联系过出国手续。我收的93000元,自己吃喝玩牌赌博挥霍不到4万元,还了我二姨叔1.5万元的债务,还了我村一个叫三婶的3000元债务,剩下的钱到贵阳、昆明玩让我花了,我欺骗了他们。在丰润汽车站把护照给侯连华,是我瞎编的。李某1、王某1、金某、赵某和于某都是我自己联系的,其他人都是吉林磐石的李某2给我联系的。我收取了于某、金某、赵某、王某1四人每人一万五千元,收取了李某1九千元,另外五个人一共收了他们两万四千元,这五个人是李某2给收取的,然后给我的钱。李某2不清楚我给这些人办理出国务工的事,这些事都是我自己办理我让李某2收取宋某等人每人15000元,李某2给我两万四千元,说是剩下的以后给我补上,结果到现在也没有把剩下的钱给我,李某2现在还欠我钱。2、被害人赵某陈述,我是电焊工,2015年5月份我认识蔡庆园后,我俩就有联系了。2015年10月份,我和蔡庆园、金某、王某1同在拉萨水泥厂打工时,蔡庆园和我、金某、王某1说出国干活挣钱多,蔡庆园说他去过尼日利亚干过活,我也看过他的护照,他说他可以办理出国劳务的事,2016年3月份办手续,5月份可以出国,以丰润建设贸易公司名义出国。他说得先交6000元出国手续费,9000元的押金。2016年3月份我来到丰润,他开车来到唐山北站,在他的车上蔡庆园给我看一份劳动协议书,我问他协议书的第一页甲方是中材建设,最后一页是唐山宏博,他说唐山宏博是分包队,给我看的这份协议书是正式合同的复印件。在他的车上我把出国护照和15000元钱给了他,我在山东省莘县办的农行卡。我问过金某、王某1,他俩都是2016年3月份给的蔡庆园钱和护照,每人给了15000元。3、被害人李某1的陈述,去年春天我们在开平一起干了一个礼拜的钢结构活计,就认识了蔡庆园。今年春节后我在家待着没活计,就给蔡庆园打电话问他哪里能打工挣钱?他说去印尼,但是要押金一万五千元,还得自己办理护照。到三月下旬蔡庆园给我打电话,得知我护照已经办下来,打电话的当天上午,他开着白色奇瑞轿车到四户村找我,我说手里就有四千元,蔡庆园让我找亲戚朋友借点,蔡庆园开车拉着我一起到小屯村找张某取的钱。然后回到我家中,把九千元钱和我的护照给了蔡庆园,他说拿着签证去,说东北还有几个也跟我们一起出国,就开着车走了。他拿到我的九千元钱和我的护照后把那份没签字的合同拿走了,也没给我留下。4、被害人金某的陈述,去年在唐山神州机械厂干钢结构时认识蔡庆园,去年12月份我们到拉萨做水泥厂维修活计时,蔡庆园跟我提过出国务工的事。今年春节后蔡庆园又给我打电话,问出国务工去不?接到蔡庆园的电话后,我和一块打过工的赵某商量这事,后来我又找蔡庆园见面询问此事,他说是出国给中材公司打工,自己先把护照办了,在国内农行办一张卡,等护照办下来还得交一万五千元钱。四月份蔡庆园开车到我家拿走了我的护照以及一万五千元钱,他说交到中材公司去办理出国签证手续,五月底或六月初签证下来就可以出国打工。我知道的还有赵某、王某1、李某1,听蔡庆园说东北还有四、五个人。5、被害人王某1的陈述,我和蔡庆园去年一起在丰南区神州机械厂一起打过工,今年年前蔡庆园和我说有出国务工的活,问我去不去,我就答应他去。过完年后,蔡庆园打电话,问我出国去尼日利亚务工去不去,说是建水泥厂干电焊的活,有赵某、金某还有几个我不熟悉的人去,我就说去。他说以中建公司的名义去,得办完护照和公司签完合同,向公司交15000元押金之后办完签证才能出国。今年3月下旬的一天中午,我和蔡庆园电话联系,到丰润汽车站,他给我看了一份劳动合同,我就把15000元现金和我的护照都给他了。蔡庆园给我看的那份劳动合同就是工伤赔偿和各种待遇,还有出国遵守的制度,其他的我没细看。6、被害人于某的陈述,我是干电气焊的,在2009年左右,我出国在埃及务工过程中,认识了丰润的蔡庆园、吉林的李某2、许某等人。2016年春节过后我想出国干点活,到了3月份我就给李某2打电话,李某2说蔡庆园那有出国的活,他能给办出国,他把蔡庆园的电话号码给我,让我和他联系,李某2还说他们吉林那边有几个想出国务工的人把钱已经给蔡庆园打过去了,我问他多少钱,李某2说15000元。我和蔡庆园联系,就问老蔡,你那里能办出国务工是不,蔡庆园说,可以办出国务工,去尼日利亚,我给你发个合同你看看,交15000元,出国后退回9000元,6000元是办手续的钱。过了几天我带着我的老乡刘某2一起来到丰润,中午在一家饭店,我和刘某2把自己护照给了蔡庆园。4月26日左右的一天上午,按照蔡庆园说的,我在窝洛沽镇的一个厂子找到他,吃完饭在我的车里我把15000元现金给了他,同时把刘某2的护照要回来。当天晚上,我给蔡庆园打电话问他什么时候出国,他说5月底或6月初就可以出国务工。7、被害人梁某1的陈述,(1)2016年3月5日我就和李某2还有栾某、宋某来到吉林市珲春街附近,我们三个人把护照给了李某2,并且我给李某2汇了14000元。李某2说帮他办理出国务工手续的那个人已经被抓起来了,具体情况他也不清楚,他已经报案了。(2)我听说李某2也让唐山丰润的蔡庆园骗了。李某2说钱和护照都给了丰润的蔡庆园,后来蔡庆园没给办事,把钱还占有了。8、被害人宋某的陈述,(1)李某2在2016年3月份给我办理出国务工,我拿着现金在朝阳街与光华路交汇处的建设银行ATM机汇款一万四千元。李某2说给我们一行五个人办理出国劳务,李某2说认识蔡庆园,让我给他一万四千的抵押金,其中五千元是孟某和蔡庆园的酬劳。李某2领着我们见过蔡庆园一次,蔡庆园说是中材建设公司员工,蔡庆园给我出示了一份中材建设公司的劳动协议书,合同我没签,蔡庆园说等确定能走再签约。(2)李某2让我找几个跟我一起出国的人,然后我就联系栾某、刘某1、周某、梁某1,我把情况给他们说了。到三月四号和五号,我将我本人,栾某、周某、梁某1四个人的钱和护照、身份证复印件及照片都给了李某2,我们是通过打款方式给李某2的钱。过了两三天李某2打电话说蔡庆园来吉林了,把合同给我们带过来了。我们在吉林市区温州商城见面,李某2给我们说蔡庆园就是给我们办出国务工事的人,蔡庆园拿了几份合同让我们看了一眼。到了八月十号,我和栾某几人就到唐山找蔡庆园,我们要求蔡庆园开车拉着我们到中材建设公司,到了公司之后跟办公室的工作人员打听,他们说根本就没有孟某和蔡庆园这两个人,也没有尼日利亚这个项目,之后我们知道我们受骗了,就把蔡庆园送到公安机关了。9、被人栾某、周某的陈述,蔡庆园到吉林跟我们见了一面,说找人出国劳务是他让李某2找的,到吉林市朝阳街与光华路建设银行给他汇款14000元,他说我们大约在4月初出国,让我们交了护照我们等了几个月也没有走,找李某2他总是拖我们,于是我们就到唐山去找,唐山负责的被公安抓了,我们回来报案了。10、被害人刘某1的陈述,我让栾某联系李某2办出国劳务这事,2016年3月7日上午10点左右,在吉林市温州批发城一楼,我和栾某还有三个也是办出国劳务的与李某2见面,当时李某2和一个40多岁的男的,李某2跟我们说,他是通过这个男的给办的,介绍这个男的叫蔡庆园,是唐山中材建设有限公司的,负责办理出国劳务,并给我们看了一下办理出国劳务的劳动协议书。3月8日上午10点左右,在舒兰市站前路建设银行,我按照李某2给我提供的银行账号给他汇了14000元钱。后来我跟蔡庆园打电话,蔡庆园说李某2没有把我们汇的钱都给他汇过来,蔡庆园说同意给我们返钱,但是现在没有钱,就是让等着。后来栾某他们几个去唐山中材建设有限公司,才知道这个公司没有办理尼日利亚出国劳务干电焊工活项目,公司也没有交蔡庆园这个人,我们才知道被骗了。11、证人刘某2的证言,2016年3月31日我和于某到丰润找姓蔡的,我们把照片和身份证复印件护照都给了老蔡,老蔡要钱着,我们就没给他。4月20号左右于某给我打电话让我跟他一起去玉田窝洛沽给老蔡送出国的15000元钱,那天我有事就没和于某去,我们家人不愿意我出国,我朋友陈某看我不想去他也不想去了,那天我让于某把我和陈某的护照、照片还有我的身份证复印件给我拿回来。12、证人王某2的证言,(1)我是他妻子,我丈夫蔡庆园在前一段时间给别人办出国务工的事。以前蔡庆园跟我说过得提成,但是得多少,得没得到提成我不清楚。蔡庆园给别人办理出国务工的事收过费用,因为蔡庆园让别人给我的银行卡打过款。李某2给我转了一笔款数额是12000或11000元。这钱我和蔡庆园还账了。大概今年5、6月份,蔡庆园给过我一次现金,数额是一万五千元,他说是小玉给他的让他办理出国务工的费用。但是没几天蔡庆园把这笔钱要走了。(2)蔡庆园收到这些人的护照,我今天给你们都拿来了,一共是十本,十个人的,有金某、梁某1、刘某1、宋某、周某、栾某、赵某、于某、李某1、王某1。13、证人孟某的证言,2015年7、8月份,老吴说有出国的活需要人,我就想到了蔡庆园,就给蔡庆园打电话,过了几天,我就带着蔡庆园到中建三局三公司四楼见老吴,老吴说出国干钢结构的活,蔡庆园说可以干。我问老吴办理出国的费用多少钱,老吴说每个人15000元,其中9000元,出国后分两次随着工资返还给个人,剩下的6000元是办理出国手续的费用,老吴说需要10个人,蔡庆园说他手有10来个人,一个礼拜左右,蔡庆园给我打电话,问我手里有没有劳务合同,他说给工人看看合同,我就给老吴打电话,蔡庆园要劳务合同,老吴说蔡庆园把合同拿走了,以后在出国劳务这方面老吴和蔡庆园他俩怎么联系的,干了什么我就不知道了。蔡庆园收别人的护照和钱了,钱他给花了,事没给人家办成,人家找他要钱,他给我打电话我才知道。老吴叫吴某,在中建三局三公司上班。他没和我说过把护照给谁了,他和我说他的朋友出肇事把钱给花了。14、证人吴某的证言,(1)2015年9月初我给蔡庆园打电话告诉他有一条阿尔及利亚的水泥厂生产线需要安装工人干活,他后来去我公司去取了一份合同说给工人看,组织给工人考试的那天,他也没有带工人去,后来她就没有带工人出国干活。甲方唐山宏博不是我们公司的名字,我提供给他的合同没有名字。都是内容,这个合同和版本和我们的合同不一样。2016年6月份的一天,我给蔡庆园发微信说有一个阿尔及利亚水泥厂的安装活,让他带工人来考试,他没有回信息,后来打电话说工人嫌来丰润考试太远,他就没有带工人来考试,他也就没有带工人出国干这个工程。15、证人王某3的证言,2015年3、4月份,蔡庆园和王某2他俩在我家还了我一万元现金,到了今年3、4月份的一天,具体哪天我不记得了,也是他俩在我家还了我剩余的一万五千元,这些钱都是百元面值的。16、证人侯某的证言,今年四、五月份的一天,蔡庆园和他妻子王某2到我家把这三千元钱给我换了,都是百元面值的。17、证人杨某的证言,我是中材建设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劳务主管,在公司上了40年的班了。我公司没有孟某这个人,不认识蔡庆园,我都没听说过这个名字。我也没听说过唐山宏博公司。18、证人郑某的证言,我是唐山市丰润区宏利境外就业服务公司的副总经理,从2009年到该公司一直干到现在了。我不认识蔡庆园、孟某。我们公司办理劳务输出不收取工人的费用。19、证人张某的证言,李某1是我姐夫,我听他说他的一个朋友给他办理出国打工的事需要钱,我就借给他了。他让一个男子开车拉着他到小屯找我取了五千块钱,然后他俩就走了。我记得是白色轿车,啥牌子我不知道。20、证人李某2的证言,(1)2016年3月份的时候,蔡庆园跟我说,他认识唐山天安中材建设公司的老总,让我帮找几个人,也不白找。我听后就联系了宋某,让他帮忙找了4个人,加一起5个人,每人14000元,一共70000元,他们都汇款,汇到我的建设银行卡里后,我分两次现金,1次银行转账给蔡庆园,第一次现金12000元,第二次现金是19000元,银行转账到他媳妇的卡里12000元,共计43000元。蔡庆园每个人给我提4000元,我找了5个人得了20000元钱,之前他还欠我7000元钱,所以我给他43000元我不清楚蔡庆园如何给宋某等人办理出国务工的事。21、证人王某4的证言,我是李某2的妹夫,今年三四月份的一天晚上,他让我去磐石市里他吃饭的饭店找他,等我到饭店之后,我把两万元现金给了他,然后就走了。22、赵某、金某、王某1、于某、刘某2、宋某、刘某1、李某2、吴某辨认笔录,辨认出蔡庆园。24、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明细账查询打印结果、护照复印件、劳动协议书。25、中国建设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存款凭条、情况说明。26、户籍证明信。本院认为,被告人蔡庆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为他人办理出国务工手续的名义,获得他人信任,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承认他让李某2每人收14000元钱,只是李某2没全部给他,现在还欠着他钱,应以李某2按照他的要求向每位受害人收取的钱数计算诈骗数额。被告人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私财物不受侵犯,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蔡庆园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17日起至2021年1月1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追缴被告人蔡庆园违法所得139000元,返还给被害人赵凤国15000元,返还给被害人王世江15000元、返还被害人金玉15000元、返还给被害人于迎秋15000元、返还给被害人李辉9000元、返还被害人宋云霄14000元、返还被害人栾凤全14000元、返还被害人周文胜14000元、返还被害人刘长城14000元、返还被害人梁书成14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审判长  梁宝宏审判员  谷淑珍审判员  董运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姚芳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