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民辖终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与山西永恒工贸有限公司、连云港中海物流有限公司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山西永恒工贸有限公司,连云港中海物流有限公司,连云港晋新恒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王东保,赵玉秀,刘丽峰,王建霞,王赵蕊,李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民辖终3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住所地在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瀛洲路1号。负责人:周同恩,该分行行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永恒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山西省稷山县西社镇西社村东。诉讼代表人:党孟发,该公司重整管理组组长。原审被告:连云港中海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海滨大道2号阳光国际中心D座20楼。法定代表人:李家华,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连云港晋新恒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兴华园3号楼1单元201室。法定代表人:刘丽峰,该公司经理。原审被告:王东保,男,汉族,1958年5月9日生,住山西省稷山县。原审被告:赵玉秀,女,汉族,1962年3月7日生,住山西省稷山县。原审被告:刘丽峰,男,汉族,1974年11月19日生,住山西省稷山县。原审被告:王建霞,女,汉族,1975年8月1日生,住山西省稷山县。原审被告:王赵蕊,女,汉族,1987年12月8日生,住山西省稷山县。原审被告:李平,男,汉族,1987年5月9日生,住山西省稷山县。上诉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以下简称江苏银行连云港分行)因与被上诉人山西永恒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恒公司)、原审被告连云港中海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海公司)、连云港晋新恒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晋新公司)、刘丽峰、王建霞、王东保、赵玉秀、王赵蕊、李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7民初12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江苏银行连云港分行上诉称:一、虽然永恒公司处于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但本案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不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专属管辖情形。二、永恒公司提起管辖权异议的时间超过法定期限,视为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三、山西省运城市稷山县人民法院已裁定终止永恒公司的破产重整程序,不应适用破产衍生诉讼集中管辖规定。综上,请求撤销一审裁定,驳回永恒公司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永恒公司未作答辩。中海公司、晋新公司、刘丽峰、王建霞、王东保、赵玉秀、王赵蕊、李平未作陈述。本院经审查认为:2014年7月16日,山西省运城市稷山县人民法院裁定终止永恒公司破产重整程序,同年10月30日,江苏银行连云港分行申请追加永恒公司为本案被告,可见江苏银行连云港分行起诉永恒公司在永恒公司破产程序终结之后,本案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原审法院裁定移送本案不当,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7民初126号民事裁定;二、驳回永恒公司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荐审判员 杨 艳审判员 周 成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安晓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