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91民初7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716北京燕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与鲁成静、沙冬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燕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鲁成静,沙冬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91民初716号原告:北京燕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南环西路140号212室。负责人:郑永军。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亮,江苏恒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月亮,江苏恒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鲁成静,男,汉族,1985年12月13日出生,住苏州。被告:沙冬梅,女,汉族,1986年2月12日出生,住苏州。原告北京燕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诉被告鲁成静、沙冬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原告北京燕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燕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燕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志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朱 飞第页,共1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