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1125民初2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王超超与陈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超超,陈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1125民初205号原告王超超,男,1993年3月10日生,汉族,柳林县人。被告陈通,男,1988年1月1日生,汉族,山东省平度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超超与被告陈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超超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超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超超承担。审 判 长 高虎平审 判 员 李婷懿人民陪审员 穆艳艳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赵丽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