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9执保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杨正林申请执行苏广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广卫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9执保15号解除保全申请人杨正林,男,汉族,1975年5月9日出生,住新蔡县顿岗乡下丕岗村委下丕岗。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819750506124X。被申请人苏广卫,男,汉族,1977年3月28日出生,住新蔡县新蔡县古吕镇胜利街政府前巷9号。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8197703284813。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作出(2017)豫1729财保15号民事裁定书,扣押了申请人杨正林驾驶、杨丽所有的豫S377**号自卸低速货车一辆,现因双方当事人已协商解决,被申请人苏广卫撤回保全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申请人杨正林驾驶、杨丽所有的豫S377**号自卸低速货车的扣押。案件执行费1400元,由申请人杨正林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李 军审判员 赵 彧审判员 闫保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 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