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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1刑初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被告人荆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荆X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821刑初74号公诉机关临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荆X,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临猗县公安局上网追逃,于2015年8月11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分局抓获临时羁押至同年8月13日,2015年8月14日被临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被临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在取保候审期间再犯罪,2016年9月29日被临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0月27日被临猗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临猗县看守所。临猗县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诉刑诉[2017]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荆X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焦柏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荆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荆X多次利用“阳光在线”网络赌博平台通过向参赌人员杨XX、孙X、王XX、董XX等人提供网站域名、账号及密码,采用预先支付部分信用额度的点数、后定期收取赌资的形式,供参赌人员在网上进行投注赌博,累计赌资共计59.49万元。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提请法庭以开设赌场罪追究被告人荆X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荆X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当庭表示认罪,希望法庭对其从轻判处。经审理查明,2013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荆X多次利用“阳光在线”网络赌博平台通过向参赌人员杨XX、孙X、王XX、董XX等人提供网站域名、账号及密码,采用预先支付部分信用额度的点数、后定期收取赌资的形式,供参赌人员在网上进行投注赌博,累计赌资共计57.49万元。以上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书证1、受理案件登记表,证明2016年9月23日,七级镇留尚村居民孙X来我队投案,称其自2015年7月开始在荆X、马晓辉处获取百家乐筹码在网上赌博,涉案金额达20余万元。2、孙X手机截图,证明2016年5月29日、5月30日、6月4日、6月7日,荆X和孙X聊天参与赌博,转账的过程。其中5月29日通过支付宝转账3万元,5月30日转账1.5万元,6月4日微信转账5千元、支付宝转账两次共1万元,6月7日微信转账5千元。3、孙X农行卡交易明细,证明孙X尾号为5814的农行卡为赌博转款的过程。4、孙X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2016年10月17日孙X因参与网络赌博被临猗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7日,并处罚款200元。5、王XX手机截图,证明2016年4月18日王XX给荆X转账5千元,5月2日转账5千元,5月7日转账4千元,5月8日转账4千元。6、荆X邮政银行卡号尾号6397,2016年1月至9月的交易明细,证明1、董XX2015年7月17日汇入3千元,11月7日汇入2千元,12月28日汇入2千元;2016年1月18日汇入2千元,2016年3月28日汇入1千元。2、王XX3月21日汇入7千,3月28日汇入2.9千元,4月4日给王XX汇出8.6千元,4月10日汇入1.14万元,4月12日王XX汇入1万元,4月14日给王XX汇出1万元。7、临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决定书,证明荆X2015年8月21日因开设赌场被临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8、西安市未央区看守所羁押犯罪嫌疑人凭证,证明2015年8月11日至13日被临时羁押于西安市未央区看守所。9、临猗县公安局拘留证,证明2015年8月14日荆X被临猗县公安局带回羁押。10、抓获经过,证明2015年8月11日荆X因涉嫌开设赌场被网上追逃。在西安市凤城九路速8酒店被公安干警抓获。11、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荆X,男,1982年6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身份证号码142724198206063137,住址临猗县北辛乡北辛村第五居民组。二、证人证言1、证人孙X的证言,主要内容:2015年初,我通过郭兵认识了荆X,后来他多次打电话让我玩百家乐。到2015年7月我在运城酒店开了房,让他给我送5000码,他给了我一个写有账号密码的纸条,我就在酒店房间的电脑上登录阳光在线开始玩,输完后我又给他要了两次码每次1万元,输完后就没有再玩。一直到2016年5月,荆X又给我打电话让我玩百家乐并给了我2万码,密码和账号时他用微信发给我的,还说把洗码钱给我,玩了这2万我给他结算1.5万元就行。输完后我让他再给我出3万码,他用微信把邮政账号发给我,我用支付宝给他转了3万元。他总共给我出过23万的百家乐筹码,最后一次我赢了15万多他一直不给我,我也找不见人。我通过微信、支付宝或送现金共给他结算过1.14万元赌资。2、证人王XX的证言,主要内容:2016年3月份,荆X多次给我打电话让我玩百家乐我就答应了。他先后给我放了6、7万码,用短信给我发账号和密码,还给过我代理账号,可以给我抽洗码费,结算时有时用邮政卡,有时用微信转账,荆X给我的筹码都是我自己赌博了。3、证人董XX的证言,主要内容:2015年7月至2016年4月,我在荆X跟前打百家乐,他先后出码5、6万元并给过我账号和密码,我们结算时我给他付过2万元现金。给他邮政卡存钱或转账给了2万元,现金还欠他1.2万元。4、证人谢X的证言,主要内容:杨XX让我给他介绍卖百家乐赌博筹码的人,我介绍荆X给他认识,荆X通过短信方式把百家乐账号及密码发给我,我再发给杨XX。5、证人杨XX的证言,主要内容:谢武介绍我在荆X这玩百家乐,每次荆X通过手机短信把密码发给谢武,谢武再转发给我,每次谢武都在旁边看我玩,我在荆X那里输了15万元。三、被告人供述被告人荆X的供述,主要内容:2015年初,郭兵从我跟前拿了2万码说他和孙X一起打。我是分两次给的,一次给了1万码,并将我的百家乐账号密码给了郭兵,给他的是可以分码的代理账号,这次输完后我又给之前郭兵的代理账号上充了1万码,这次他们赢了10万余元,我给了他们7、8万元。之后一周,和郭兵在一起的周玉成打电话说孙X要把剩下3万元换成筹码给他,之后就没有在我跟前赌了。直到2016年5月,我给孙X打电话说让他给我介绍玩百家乐的人。后来他说也想经营百家乐挣点洗码钱我就答应了。我用微信把账号和密码发给他,先后给他出过多次筹码。还给董XX、王XX放筹码,从中收取代理费。2013年4月份,我通过谢武认识杨XX,并给杨XX提供百家乐账号,他玩了三次输了10几万,杨XX三次给的都是现金。四、辨认笔录孙X在陈XX见证下,当着公安干警的面辨认出11号荆X就是给其提供百家乐赌博筹码的人。本院认为,被告人荆X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他人投注,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荆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行羁押11日,即自2016年9月29日起至2020年3月17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田晋源审 判 员  白熙卫人民陪审员  牛旭亮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李 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