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21执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王波与陈中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鲁1121执63号申请执行人:王波,男。委托代理人:于洋,五莲县洪凝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执行人:陈中华,男。申请执行人王波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的与陈中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362238元,并负担申请执行费5334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提取了被执行人驾驶肇事的闽C×××××号牌小型轿车第三者商业保险。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王波与被执行人陈中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