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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21执582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许某根与被执行人梁某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某根,梁某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621执582号之三申请执行人许某根,男,1964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岳阳县人,退休干部,住岳阳县荣家湾镇生资公司院内。公民身份证号码430621196403240415被执行人梁某泉,男,1964年5月2日出生,汉族,岳阳县人,城镇居民,住岳阳市云溪区路口镇金桔路1000号。公民身份证号码430621196405020037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许某根与被执行人梁某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0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经本院向各商业银行、车辆管理部门、房地产局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戴清波审判员  昌小勇审判员  周振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陶珍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