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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32民初16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魏贤海与李同国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贤海,李同国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32民初1625-1号原告:魏贤海(曾用名魏金明),男,1971年7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梁山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敏,梁山华梁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李同国,男,成年,汉族,农民,住梁山县。原告魏贤海与被告李同国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李同国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故转为民事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代理审判员  谢子聪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关 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