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32民初16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魏贤海与李同国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贤海,李同国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32民初1625-1号原告:魏贤海(曾用名魏金明),男,1971年7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梁山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敏,梁山华梁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李同国,男,成年,汉族,农民,住梁山县。原告魏贤海与被告李同国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李同国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故转为民事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代理审判员 谢子聪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关 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