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晋0110民初1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吴宏英、李晓燕、李晓峰、李晓芳、李梅花与李三牛、刘武洪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宏英,李晓燕,李晓峰,李晓芳,李梅花,李三牛,刘武洪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10民初1238号原告:吴宏英,女,1953年5月2日出生,汉族,太原市晋源区橡胶制品厂退休职工,住太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雪香,山西祥昊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晓燕,女,1975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太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雪香,山西祥昊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晓峰,男,1980年9月2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太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雪香,山西祥昊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晓芳,女,1980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太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雪香,山西祥昊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梅花,女,1959年9月5日出生,汉族,太原市晋源区食品四厂退休职工,住太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雪香,山西祥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三牛,男,1956年3月8日出生,汉族,原太原市江阳化工厂职工,住太原市。被告:刘武洪,男,1971年8月2日出生,汉族,太原市村民,住太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巧娥,山西谦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娟,山西谦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宏英、李晓燕、李晓峰、李晓芳、李梅花诉被告李三牛、刘武洪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宏英、李晓燕、李晓峰、李晓芳、李梅花于2017年4月5日以证据方面的原因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宏英、李晓燕、李晓峰、李晓芳、李梅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宏英、李晓燕、李晓峰、李晓芳、李梅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吴宏英、李晓燕、李晓峰、李晓芳、李梅花负担。审 判 长  杜志立人民陪审员  杨爱青人民陪审员  杨美英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寇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