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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602民初13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于龙与张晋豪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龙,张晋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602民初1369号原告:于龙,男,1988年11月10日出生,武威市人,住武威市。被告:张晋豪,男,1991年10月16日出生,武威市人,住武威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于龙与被告张晋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龙起诉时提供被告张晋豪的住所系其父母及其家乡的住所,该被告现外出无下落,原告再不能提供被告张晋豪的送达地址导致法院无法送达,本案被诉主体处于不明确状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于龙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秉诚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寇明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