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602民初13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于龙与张晋豪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龙,张晋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602民初1369号原告:于龙,男,1988年11月10日出生,武威市人,住武威市。被告:张晋豪,男,1991年10月16日出生,武威市人,住武威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于龙与被告张晋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龙起诉时提供被告张晋豪的住所系其父母及其家乡的住所,该被告现外出无下落,原告再不能提供被告张晋豪的送达地址导致法院无法送达,本案被诉主体处于不明确状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于龙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秉诚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寇明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