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1执3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郭具明与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具明,贾立志,谢利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21执336号申请执行人郭具明,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城关镇凡郭庄行政村凡郭庄*****号。被执行人贾立志,男,汉族,市民,住安徽省临泉县城关镇康乐巷**号*户**号。被执行人谢利华,女,汉族,市民,住安徽省临泉县城关镇康乐巷**号*户**号。郭具明与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临泉县人民法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1221民初42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贾立志、谢利华向申请执行人郭具明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贾立志、谢利华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贾立志继续履行与申请执行人郭具明签订的《买房协议》,协助申请执行人郭具明办理有关房产(房地产权证号:临房字第201317**号)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任兴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于凯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