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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81财保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3-27

案件名称

苏玉民、禹州市颍河置业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苏玉民,禹州市颍河置业有限公司,禹州市水岸花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省绣都置业有限公司,长葛市银龙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艾二伟,艾少举,艾帅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81财保16号申请人:苏玉民,男,汉族,生于1960年11月29日,住许昌市魏都区。被申请人:禹州市颍河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艾少领被申请人:禹州市水岸花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艾少鹏被申请人:河南省绣都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晓锋被申请人:长葛市银龙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艾少举被申请人:艾二伟,男,回族,生于1969年6月26日,住禹州市。被申请人:艾少举,男,回族,生于1975年2月21日,住禹州市,被申请人:艾帅领,男,回族,生于1975年4月2日,住禹州市。申请人苏玉民以出借给被申请人禹州市颍河置业有限公司、禹州市水岸花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省绣都置业有限公司、长葛市银龙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艾二伟、艾少举、艾帅领2100万元未还,情况紧急为由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禹州市颍河置业有限公司、禹州市水岸花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省绣都置业有限公司、长葛市银龙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艾二伟、艾少举、艾帅领存款2100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其提供保险金额2100万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禹州市颍河置业有限公司、禹州市水岸花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省绣都置业有限公司、长葛市银龙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艾二伟、艾少举、艾帅领名下共计价值2100万元的房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 王 晓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家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