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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81民初221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2211韩建彪与陈龙、陆赛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建彪,陈龙,陆赛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1民初2211号之一原告:韩建彪,男,1984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甘肃省通渭县。被告:陈龙,男,1989年9月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被告:陆赛娟,女,1991年3月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原告韩建彪与被告顾建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原告韩建彪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建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建彪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26元,依法减半收取213元,财产保全费270元,合计48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韩建彪负担。代理审判员  毛才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邱 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