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1民初221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2211韩建彪与陈龙、陆赛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建彪,陈龙,陆赛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1民初2211号之一原告:韩建彪,男,1984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甘肃省通渭县。被告:陈龙,男,1989年9月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被告:陆赛娟,女,1991年3月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原告韩建彪与被告顾建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原告韩建彪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建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建彪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26元,依法减半收取213元,财产保全费270元,合计48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韩建彪负担。代理审判员 毛才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邱 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