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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602民初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叶连生;防城港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公车信用社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XX,防城港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公车信用社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602民初361号原告:叶XX,住防城港市港口区,被告:防城港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公车信用社,住所地防城港市港口区沙潭江街道办新城路。负责人:赵建毅,该社主任。原告叶XX与被告:防城港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公车信用社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叶连生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其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XX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6元,由原告叶XX负担。审判员  何耀鹏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覃 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