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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民初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泸州苑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筠连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和城镇管理局、筠连县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泸州苑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筠连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和城镇管理局,筠连县人民政府

案由

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民初15号原告:泸州苑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康宁路4号院一号楼2号门市。法定代表人:杨雨全,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光才,四川玉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毅,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筠连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和城镇管理局,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筠连县筠连镇筠州南路154号。法定代表人:裴人强,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健,四川富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筠连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政府机关大院。法定代表人:刘朝平,县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俊锋,筠连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伍晓林,四川富绅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泸州苑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筠连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和城镇管理局、被告筠连县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原告泸州苑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苑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准许原告泸州苑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26285元,减半收取计213143元,由原告泸州苑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长 李 荷审判员 彭晓烽审判员 龙 雨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 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