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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21执908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季传军与谈鬓睿、谈文江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季传军,谈鬓睿,谈文江,杨玉英,谈中伟,杨子乔,周淑珍,潘炜品,杨晓妹,冯阿淦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21执908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季传军,男,1967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被执行人:谈鬓睿,女,1990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被执行人:谈文江,男,1959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被执行人:杨玉英,女,196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被执行人:谈中伟,男,1984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被执行人:杨子乔,男,195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被执行人:周淑珍,女,1954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被执行人:潘炜品,男,1976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被执行人:杨晓妹,女,1983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被执行人:冯阿淦,男,1962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季传军与被执行人谈鬓睿、谈文江、杨玉英、谈中伟、杨子乔、周淑珍、潘炜品、杨晓妹、冯阿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2月6日作出(2016)皖0321执908号执行裁定,查封、扣押了被执行人谈鬓睿所有的牌号为“浙E×××××”“马自达”牌、杨晓妹所有的牌号为“浙E×××××”“雷克萨斯”牌小型车辆各一辆,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物抵债的执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谈鬓睿所有的牌号为“浙E×××××”“马自达”牌、杨晓妹所有的牌号为“浙E×××××”“雷克萨斯”牌小型车辆各一辆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陈立新审 判 员  钱金林代理审判员  李 丽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许丹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