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2执1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赵红梅、天津旭恒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红梅,天津旭恒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2执1255号申请执行人:赵红梅,女,1989年5月17日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被执行人:天津旭恒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单位注册地天津市河东区七经路92号麟祥大厦四楼402、403室。法定代表人:张学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红梅与被执行人天津旭恒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津0102执1255号案件的执行。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段百龄审 判 员 赵文龙代理审判员 臧 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杨 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