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1民初6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杨广生与程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广生,程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21民初618号原告杨广生,男,1980男10月6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被告程和,男,1988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广生与被告程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广生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广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广生承担。审 判 员 曾利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申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