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421民初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14
案件名称
李永财与苑守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鹤岗市绥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绥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永财,苑守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萝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421民初108号原告:李永财,男,196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萝北县团结镇前卫村农民,住萝北县团结镇。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福寺,萝北县团结镇勤俭村村民委员会推荐。被告:苑守祥,男,1963年3月29日出生,汉族,萝北县云山镇东升村农民,住该村。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广辉,黑龙江畅心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永财诉被告苑守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永财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福寺,被告苑守祥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广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永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借款3万元及利息0.75万元。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亲家关系。2012年,因被告家孩子结婚需要用钱,原告便分两次借给被告3万元,被告在第二次借款时向原告出具了借据,原告分别于2014年春天、2016年春天向被告主张权利,被告均同意给付,现被告拒绝给付,故诉至法院。被告苑守祥辩称,原告诉称与事实不符。被告确实向原告要求借钱,原告也答应借钱给被告,但当时被告向原告借钱时,原告让被告先把条打了,因为是亲属关系,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据,但原告并未将款借给被告,后来被告问原告借据一事时,原告说把借条撕了,因为原告未将借款给被告,故原告亦未向原告主张过权利,原告的主张超过了诉讼时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有责任对其主张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否则承担对其不利的民事责任。本案中,原告认为被告侵害了其权益,但被告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故原告在本案中对诉讼时效负有举证责任。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是欠据,欠据的诉讼时效从被告出具欠据时开始计算,被告出具欠据的日期为2012年11月份,距今已超出二年的普通诉讼时效,而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在诉讼期限内向被告主张权利,或举证证明诉讼时效存在中止、中断的法定事由,故应认定原告起诉的诉讼时效已过,原告丧失了胜诉权,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永财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37.50元减半收取计368.80元,由原告李永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传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俪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