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02民初10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宜春市铂铭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治伟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春市铂铭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治伟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02民初1065号原告:宜春市铂铭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宜阳大道**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2688504468H,负责人:袁根生,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烈日,该公司职员。被告:刘治伟,男,1977年4月1日出生,汉族,萍乡人,江西中宸物业管理员,住萍乡市,。原告宜春市铂铭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治伟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宜春市铂铭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对被告刘治伟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宜春市铂铭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春市铂铭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50元,由原告宜春市铂铭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杨 春代理审判员 陈国平代理审判员 郭 佳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代书 记员 熊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