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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04民初34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沈亚波与舒若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亚波,舒若斐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04民初34208号原告:沈亚波,女,1947年1月22日出生,住上海市。被告:舒若斐,男,1974年10月8日出生,住上海市。原告沈亚波与被告舒若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长  蔡重洲审判员  袁 欣审判员  徐 红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胡歆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