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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923刑初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罗万云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万云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923刑初71号公诉机关大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万云,生于1995年7月2日,汉族,出生地四川省大英县,初中,无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月4日被取保候审。大英县人民检察院以大检公刑诉[2017]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万云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巫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万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18日晚,被告人罗万云酒后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大道由北向南行驶。当日23时58分许,行驶至×大道与×街交叉路口时,与相对方向正在向左转弯由马某某驾驶的川J×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致罗万云与川J×小型轿车乘坐人刘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2016年12月27日,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作出(成)公(交)鉴(醇)[2016]0112546号血液乙醇浓度检验报告,检验结果为:所送血液样品乙醇浓度为137.5mg/100mL。2017年1月5日,大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大公交认字[2017]第1615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当事人罗万云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当事人马某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当事人刘某某不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罗万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有查证属实的书证:受理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起诉意见书、取保候审决定书、保证人身份信息、取保候审保证书、被取保候审人义务告知书、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犯罪嫌疑人罗万云身份信息资料、购车证明、酒精测试结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其他当事人及证人身份信息、驾驶证、行驶证、病情证明、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交通事故抢救费支付(垫付)通知书、办理注销最高/实习准驾车型业务通知书、送达回执;证人马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被告人罗万云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血液酒精浓度检验委托书、血液乙醇浓度检验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片、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量刑证据:关于罗万云违法犯罪前科情况说明、查获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万云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罗万云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罗万云在道路上醉酒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无号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第五项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罗万云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罗万云判处二至三个月拘役,并处罚金的量刑意见与被告人的罪责刑相符,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性及悔罪表现,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并可适用非监禁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罗万云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本判决生效后2日内到本院领取社区矫正告知书。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蒋毅君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春梅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四)……。……。……。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二)……;(三)……;(四)……;(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六)……;(七)……;(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