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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321执保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李卫强与蓝晓忠、赖林宣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卫强,蓝晓忠,赖林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甘0321执保10号申请人:李卫强,男,汉族,浙江省武义县人。被申请人:蓝晓忠,男,畲族,浙江省武义县人。被申请人:赖林宣,男,汉族,浙江省武义县人。申请人李卫强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蓝晓忠、赖林宣在永昌���人民法院的案件款30000元采取保全措施。并以赵宗荣所有的甘X-XXX**号”XX”牌小轿车一辆提供担保。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执行,对申请人提供的赵宗荣所有的甘X-XXX**号”XX”牌小轿车予以查封,对被申请人蓝晓忠、赖林宣的案件款予以冻结。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甘0321财保17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杜治国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孙世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