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青2221民初6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袁忠、高照月与湖南省隆回县鸿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宋彬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门源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忠,高照月,湖南省隆回县鸿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宋彬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2221民初637号原告:袁忠,男,汉族,青海省门源县泉口镇人。原告:高照月,女,藏族,青海省门源县泉口镇人。被告:湖南省隆回县鸿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桃洪镇横江村*组。法定代表人:陈杰堂。被告:宋彬,职务:矿区经理。原告袁忠、高照月与被告湖南省隆回县鸿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宋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原告袁忠、高照月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忠、高照月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忠、高照月撤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交。审 判 长 刘延林代理审判员 云生旭人民陪审员 阿玉仁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郝园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