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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81刑初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李伟照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伟照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781刑初151号公诉机关台山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伟照,男。2016年11月16因本案被台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17日被台山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台山市人民检察院以台检公诉刑诉[2017]1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伟照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谭绮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伟照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台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11日,被告人李伟照饮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由台山市台城往某镇方向行驶。当日15时许,行驶至台城某路段时被台山市公安局民警依法查获。经检验,从被告人李伟照血液样本中检测出酒精浓度为101.65mg/dl。上述事实,被告人李伟照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且有现场照片;检验报告单;相关书证;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伟照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伟照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李伟照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书面建议在法定量刑幅度内对被告人李伟照判处拘役,适用缓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李伟照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没有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伟照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伟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李伟照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李伟照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李伟照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和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等情况,且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和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伟照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明静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谭玉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