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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05执54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548无锡春秋物业有限公司与张德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无锡春秋物业有限公司,张德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205执54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无锡春秋物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55823154746,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东亭街道庄桥路21号。法定代表人:冯鸣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祁琦,江苏金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珈瑜,江苏金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张德香,女,196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无锡市锡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无锡春秋物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德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无锡春秋物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执行人无锡春秋物业有限公司撤销申请执行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无锡春秋物业有限公司撤销执行申请,终结(2017)苏0205执54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华 伟审 判 员  邹吟冰代理审判员  陆凌云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朱 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