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82执19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张茹花与杨献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茹花,杨献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82执1939号申请人张茹花,女,1983年5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辉县市。被执行人杨献花,女,1979年10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辉县市。张茹花申请执行杨献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张茹花依据生效的(2015)辉民初字第409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执行,本院于同年10月15日向被执行人杨献花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给付申请人张茹花借款20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诉讼费187.5元、执行费200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经本院多次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杨献花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该案暂无法执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辉民初字第409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如吉代理审判员 韩道利代理审判员 张道连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高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