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83民初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与徐强、建瓯市瓯亚物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徐强,建瓯市瓯亚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783民初225号原告: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空港经济区保航路1号航空产业支持中心645GG03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300430248R。法定代表人:耿君彩,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平,福建舜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强,男,1983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建瓯市。被告:建瓯市瓯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建瓯市中国笋竹城工业区C区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835729936692。法定代表人:徐强。原告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强、建瓯市瓯亚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瓯亚物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陈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徐强、建瓯市瓯亚物流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徐强偿还原告借款562000元及利息23885元;2、判令徐强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8700元;3、判令徐强向原告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187元(按欠款之日2016年12月26日欠款额187000元乘以日千分之一计算至2016年12月27日,并要求徐强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至实际付清之日止);4、判令瓯亚物流对徐强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5、判令本案的案件受理费、公告费、邮寄费、保全费用、鉴定费等诉讼费用及原告为追偿欠款而支付的律师费或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3月2日被告徐强与轻易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轻易科技)签订有借款服务合同,合同约定通过轻易科技创建并运营的网络服务平台(网址:www.qingyidai.com(?http:?/??/?www.xxx.com?),以下简称“轻易贷”)提供的中介服务,实现徐强的借款需求,当天徐强、瓯亚物流与原告签订《个人借款及担保协议》,协议约定: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并确认,甲方、乙方通过登录轻易贷以网络在线点击的方式确认接受本协议,进行借款申请和出借等操作丙方已事先签署了编号为QD02JA005629-01的《担保函(QD2)》,就甲、乙方确认的借款行为进行了确认,并承诺提供连带担保。合同还约定:为保证交易的真实性和保障各方权益,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双方所达成借款款项的依据以甲、乙双方通过登录各自会员账号通过网络在线点击确认的方式而达成,甲乙双方须谨慎保管和使用账号,相关密码等账号安全信息,鉴于甲乙双方完全负责账号信息,相关密码的保管和使用,在轻易贷发生的交易内容均视为甲乙双方做出,甲乙双方认可该笔交易。同时合同另外还约定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借款、还款、逾期还款、提前还款、违约责任、证据和计算等条款。瓯亚物流签署《担保函QD2》,明确了担保范围和责任、担保方式、期间等。以上合同签订后,徐强以运营资金为由陆续通过网签从原告处获得两笔借款,时间分别为2016年6月29日借款187000元、2016年8月25日借款375000元,合计借款562000元,期限180天,年利率8.5%。后原告依约向徐强支付了借款,但借款到期后,徐强拒不归还,其他被告拒不承担担保责任。被告徐强、瓯亚物流未作答辩。经审理对以下事实予以确认:2015年3月2日,轻易科技有限公司与徐强签订《借款服务合同》。借款服务合同合同约定:轻易贷向注册会员提供出借与借款中介服务;徐强委托出借人将借款支付到徐强委托的垫付卡账户中(该垫付卡账户在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运营的垫付宝网站:www.dianfubao.com;用户名为建瓯市瓯亚物流有限公司,垫付卡卡号为80×××79)。同日,瓯亚物流向创金天地公司出具书面担保函,为徐强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后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甲方)与徐强(乙方)、瓯亚物流(丙方)、轻易科技有限公司(丁方)签订《借款及担保协议》。协议约定,甲方受乙方委托,通过轻易贷网络平台实现乙方达成借款目的。丙方为甲乙方出借交易提供担保等。合同约定当乙方委托垫付卡账户中收到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支付的“额度”时,即视同乙方收到出借人支付的借款。借款年利率为8.5%。乙方认可并同意出借人将借款金额支付到乙方委托的垫付卡账户中;乙方逾期还款向甲方一次性交纳借款本金10%的违约金,并未还清欠款之前,每逾期一日须按欠款额的1‰向甲方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甲、乙双方在轻易贷发生的交易内容均视为甲、乙双方作出,甲、乙双方认可该笔交易;甲方通过轻易贷以网络在线点击确认的方式接受《借款及担保协议》后,授权轻易贷委托的第三方公司直接划转资金至乙方指定的账户,完成借款;乙方在发生逾期后,乙方应按如下顺序支付应付款项:A.本金,B.利息,C.违约金,D.迟延履行违约金。2016年6月29日、8月25日,徐强通过轻易贷网络平台账户收到原告借款187000元、375000元。上述借款根据网络合同约定借款期限均为180天。徐强至今未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和违约金。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借款及担保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该协议有效,双方成立民间借贷关系。徐强未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息,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双方约定的逾期还款支付违约金,即一次性支付借款本金10%违约金和每逾期一日须按欠款额的1‰(年利率36%)支付违约金的约定,超出法律规定的年利率36%,超出部分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徐强按年利率24%计算支付利息,并按合同约定先支付本金,后支付利息。瓯亚物流按合同约定对徐强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徐强自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562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6月29日起以187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8月25日起以375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5%计算至第180日止,之后按年利率24%计算至款还清之日止);二、被告建瓯市瓯亚物流有限公司对徐强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驳回原告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如果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48元,减半收取4924元,由被告徐强、建瓯市瓯亚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瑞完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 洪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申请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PAGE 微信公众号“”